关于煤矿相关人员培训事项移交的公告
按照《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21〕190 号)《中央编办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等职责划转相应核增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编制的通知》(中编办发〔2021〕227号)和《关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增加职责及编制的通知》(宁编函〔2022〕3号)精神,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承担的煤矿相关人员培训事项移交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承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5月5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承担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及颁发合格证明、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考核及发证事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不再承担上述事项。
二、2022年5月4日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已受理的上述事项,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负责办结。
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已颁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2年4月28日